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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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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英文为Hubei Hepatobiliary Diseases Society,缩写为HHDS

第二条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肝胆疾病研究、诊断和治疗的医学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与组织湖北省广大肝胆疾病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求真务实精神,提高医学工作者专业技术,促进学术普及与推广,加强医学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秉承大医精诚之心,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医疗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行政部门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肝胆疾病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全省肝胆疾病专家,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二) 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会员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 开展肝胆疾病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相关学科会员学习前沿知识,加强省内、省外多学科横向交流,提高会员诊治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 发展与国内外医学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努力推进肝胆疾病多学科交织融合并加强其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定期举办最新成果展示,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人才;

(六)建立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网络交流平台,介绍推广相关学科新技术,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七) 积极开展肝胆疾病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提高肝胆疾病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

(八) 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医德医风的学习、交流;

(九) 针对会员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 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申请注册为普通会员;

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学术信息资料

(五)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定期参加会员大会,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议案须经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全省会员大会的决定或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领导召开全省学术会议,举办专家论坛;

(五) 审批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会议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视情通报。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若干名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学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会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十条 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三十二 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踏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或社会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一条 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四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本会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决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叶啟发等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5627日 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章程起草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湖北省民政厅的委托,现就《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制定《章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保证本省肝胆疾病学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章程》明确省肝胆疾病学会的性质。省肝胆疾病学会由湖北省内从事肝胆疾病研究、诊断和治疗的医学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省肝胆疾病学会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行政部门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实行自愿、互利、平等的合作原则。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章程》情况说明

1、本会《章程》共八章五十条,其中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经费管理、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2、省肝胆疾病学会的宗旨是团结与组织湖北省广大肝胆疾病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求真务实精神,提高医学工作者专业技术,促进学术普及与推广,加强医学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秉承大医精诚之心,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医疗建设服务。

3、《章程》共确定了项业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一)团结和组织全省肝胆疾病专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二)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会员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开展肝胆疾病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相关学科会员学习前沿知识,加强省内、省外多学科横向交流,提高会员诊治水平和技术能力;(四)发展与国内外医学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五)努力推进肝胆疾病多学科交织融合并加强其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定期举办最新成果展示,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人才;(六)建立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网络交流平台,介绍推广相关学科新技术,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七)积极开展肝胆疾病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提高肝胆疾病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八)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医德医风的学习、交流;(九)针对会员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十)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4、草案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第八章“附则”等内容,基本是按照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一般要求起草的,均为省肝胆疾病学会运作的法定条款。

三、关于省肝胆疾病学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1、《章程》草案第四章对省肝胆疾病学会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肝胆疾病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1/3

2、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省肝胆疾病学会设置日常办事机构,以利于尽快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

3、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4、会长1名、副会长6-8名,由省肝胆疾病领域专家教授和实际工作者担任。

四、关于经费来源

省肝胆疾病学会经费来源共分部分,即会费、政府或社会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本会的财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章程》是省肝胆疾病学会行动纲领和活动准则。制订一个符合实际的好的章程,就是树立了一面有影响的大旗,对规范省肝胆疾病学会工作,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起着重要作用。在起草过程中,省肝胆疾病学会筹备组在省民政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今天的草案,为便于大家审议,特做以上说明。

现在《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章程》(草案)已经印发给各位代表,请各位代表认真审议,以无记名形式予以表决。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会费标准与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为加强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和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学会的各项资金。资金的使用采用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各项活动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学会业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承担上级委托任务时的资金;

(四)会员会费收入:会长每年10000元、副会长每人每年8000元、常务理事每人每年3000元、理事每人每年1000元、会员每人每年200元、企业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企业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会费标准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也可一次缴纳若干年会费,会员会费每3年收取一次。各个会员及单位会费缴纳不重复,每年10月底之前缴纳下一年会费,6月30号之前入会的新会员需缴纳全部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按年会费的一半缴纳,会费统一汇到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学会业务收入项目包括: 

(一)注册费收入:向参加上述活动的代表收取的参会费用或培训费用; 

(二)学术推广活动收入:在上述各项活动期间协助企业组织产品展览、展示和学术推广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资料收入:是指销售会议论文、讲座汇编或多媒体会议资料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上述活动提供的资金或物资的资助;联合主办单位、主办地政府提供;

第七条  学会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学会的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二)学会及其专业学组开展各项活动所取的收入由学会统一管理;

(三)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四)学会收取各项费用,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会业务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和国际交流等活动的支出;

(二)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专业学组会、青年理事会等工作会议的支出;

(三)开展科研活动的支出;

(四)承担委托任务的支出;

(五)日常委托任务的支出。 

第九条  学会业务支出项目包括: 

(一)租赁费:会议和展览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费;

(二)食宿、交通费: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专家及工作人员交通费;

(三)设计制作费: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制费、运输费;

(四)公杂费:会议用品购置会、邮寄费、通讯费;

(五)资助费:获得资助人员、研究生和学生参加会议资助费、偏远贫穷地区人员参加会议资助费;

(六)劳务及表彰会: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表彰奖励费、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七)承办费:根据承办协议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承办单位费用; 

(八)项目服务费:按协议支付会议服务机构费用; 

(九)缴纳的各种税费;

(十)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  学会财务支出原则: 

(一)学会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学会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应及时、准确;

(三)学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四)学会现任会长或授权人负责对其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按学会报销程序报销。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审批

第十一条  学会开展各项活动应按编制和报批财务预算,活动期间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报批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年度工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学会负责资金管理的经办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预算,包括办公费用,缴纳国际组织费用,购置固定资产等的支出。年度工作预算经学会会长签字后,报学会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学会相关业务部门签字后,由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活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学会组织或学会委托承办单位与学会共同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在活动前一个月,由学会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按学会制定的统一预算表格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经学会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 工作会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学会召开理事会、审稿会、筹备会、总结会等工作会议,应在会议前两周,由学会业务部门或学会经办人员按学会制定的统一预算表格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经学会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活动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活动结束且所有收入均到账、所有支出均结清后一个月内,由学会财务经办人员或委托承办单位财务经办人员按学会制定的统一决算表格进行编制,经学会业务部门经办人员、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学会领导批准后结账。

 

第五章    结余支配使用比例及奖励

第十四条  学会开展业务活动的结余部分,80%为事业发展资金,20%为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发展资金在学会和委托承办单位之间按下列比例支配使用: 

(一)学会与委托承办单位共同组织的活动,事业发展资金中的50%用于学会的建设与发展,50%用于委托承办单位的学术建设与发展;     

(二)学会与委托承办单位共同组织的活动,事业发展资金中的30%用于学会的建设与发展,70%用于委托承办单位的学术建设与发展。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中50%由学会奖励参与活动策划、组织和服务的专家,50%由学会奖励内部工作人员。 

 

第六章  资金、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支票签批手续:     

(一)学会1000元以下的日常支出,由学会经办人先行垫付。报销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支出证明单,并由现任会长、经办人、学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报销的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垫付人的个人银行卡归还垫款。     

(二)学会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借领支票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支票借用单,并由会长、经办人、学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借领或报销。支票使用后应在七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为了规范支付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学会举办各项活动时经批准发放的劳务报酬或奖励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划人领取劳务报酬或奖励费用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0日为学会财务处年终结算截止日,学会需在此之前结清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根据结算截止日前的数据,负责将学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做出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会长提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制品等资产;

(二)学会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中包含固定资产购置、更新预算的编制;

(三)学会根据已获得批准的预算向学会资产管理处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会统一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和发放,并对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四)学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协助会长负责安排各项资产的领用、保管和维护等事宜。并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协助资产部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包含出售、转让、毁损和报废),需经过会长、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的审批方可执行。 

(六)会长在换届时,应对学会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交接。交接双方应共同在资产交接盘点表和交接单上签字,报学会资产管理处备案核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虚列支出和违规挪用专科分会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严禁将专科分会收入存人其他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学会应认真贯彻国家及学会有关勤俭办会的指示精神,严禁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严禁从赞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会财务、纪检、审计部门对专科分会的经济活动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应定期向委员会或常委会报告专科分会财务状况,接受集体的监督。学会现任会长离职时,必须与接任的会长办理财务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会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学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现任会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肝胆疾病学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学会和会员的活动行为,促进我省肝胆疾病学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为协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自批准之日起,严格执行本行规行约,接受监事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依法办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律、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第五条 依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恪守学会宗旨,把学会办成代表行业利益、反映行业需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密切行业与政府联系的社团组织。

第七条 加强行风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

第八条 勤政廉洁,办事公正,讲究效率,多办实事。

第九条 学会举行重大活动,提前请示业务主管部门,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学会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依法行医,以病人为中心,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顺应现代医院管理新趋势,组织医院管理学术研究,组织医院管理骨干培训。

第十三条 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领域不同意见,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四条 对待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一视同仁,反对行业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合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

第十七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保质保量,不乱收费。

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利用学会平台,交流展示,推广现代医院管理新理念、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条 学会应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指导,以多种形式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会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换届,变更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行规行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行规行约的执行,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组织对学会所属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单位会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学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内部通报以及处罚,并上报业务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广泛收集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适时修改,使行规行约更加完善、切实可行。